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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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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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286号
致: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律师、朱浩力律师(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6年5月19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有效的《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
的议案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4:30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8号研发楼1209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海鹰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董事会已以公告形式提前二十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33人,均为截至2026年5月19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369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94%。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55855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7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1350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13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2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1350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20%。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50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09%;反对68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2%;弃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5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76%;反对6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51%;弃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56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38%;反对
115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2%;弃权562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455%;反对11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38%;弃权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7%。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8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7%;反对
14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14%;弃权450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2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378%;反对14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92%;弃权45000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0%。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73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85%;反对
153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0%;弃权585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17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238%;反对153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612%;弃权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9%。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16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68%;反对
1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7%;弃权53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38%;反对14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59%;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3%。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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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133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25%;反对
140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2%;弃权525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57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944%;反对14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38%;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8%。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一)至(六)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赵清
_________________朱浩力
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