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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1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交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定期报告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披露摘要,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其全文。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五)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要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八)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要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十)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十一)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安排的时间

内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无先例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公司证券上市交易前,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如进行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有关

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定期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证券办”)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证券办实施披露;

(二)涉及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重大信息报告、披露等程序(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办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办。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办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办在获得相关信息,对达到披露标准的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要求,起草拟披露的信息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业务对接部门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整体审核。临时公告经董事长审定后对外披露;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经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三)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办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五)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

监管部门,证券办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如涉及需要向监管部门回复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

第四十条为加强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本公司的

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职责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二条证券事务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其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

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关注信息披露相关线索,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或者分管副总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

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五)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六)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四)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告责任。

(五)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六)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责任:

(1)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

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审计委员会当对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判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

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二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五十三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重大事件知情人。

第五十四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具体范围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

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

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五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

话或邮件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扫描给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室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六十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负

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务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六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呈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的员工需要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到证券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财会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七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季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证券事务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并负

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二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三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同时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

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七十七条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先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十八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

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八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一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书面警告、降职、撤职或免职、解除劳动关系等行政处分,同时可以处以经济处罚,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第八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或者与现行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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