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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9 查看全文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

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以及与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经营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由该办事机构领导担任审计委员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

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经营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经营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邀请监事会主席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别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邀请外部专家、顾问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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