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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鑫龙: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98证券简称:中电鑫龙公告编号:2025-068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增加提案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2月16日下午15:00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

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119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0839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984%;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9740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764%;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1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43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9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3707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7257%。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两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下列子议案需逐项表决,其中议案1.01、1.02、1.0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775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51%;反对10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5%;

弃权2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62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419%;反对10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29%;弃权2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52%。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114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61%;反对1705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2%;

弃权2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344%;反对1705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594%;弃权2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62%。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10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57%;反对1717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3%;

弃权2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314%;反对1717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772%;弃权2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14%。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9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40%;反对172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9%;

弃权2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024%;反对172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448%;弃权2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8%。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82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50%;反对173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6%;

弃权2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274%;反对173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56%;弃权2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70%。

1.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8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36%;反对172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8%;

弃权2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994%;反对172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243%;弃权2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6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76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55%;反对10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7%;

弃权2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5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539%;反对10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886%;弃权2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7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宋伟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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