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0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
者关系管理(Investor Relations Management 简称 IRM)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
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负责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
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定期报告:负责年报、半年报及季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会议筹备: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七)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
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一)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
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六条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二)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六)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七条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三)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四)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利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网站
(一)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及其他投资者较为熟悉的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四)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五)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六)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七)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九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
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四)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
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做出客观报道。
(七)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须及时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
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二十一条现场参观
(一)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派专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三)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比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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