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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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075号
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陈禄生、林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及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及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4月1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2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披
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7日下午在福建省光泽县十里铺公司办公大楼四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傅光明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公司
3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46人,代表股份7103872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43400295股)的比例为57.132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
6265523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390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3人,代表股份83834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7424%;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236人,代表股份838606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7445%。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系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代表股份数(股)例
同意70687772499.5060%
反对1341000.0189%
弃权33754470.4751%
(二)审议批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代表股份数(股)例
同意70687212499.5052%
反对1291000.0182%
弃权33860470.4766%
(三)审议批准《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代表股份数(股)例
同意68484625696.4046%
反对222039683.1256%
弃权33370470.4698%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5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代表股份数(股)例
同意70687222499.5052%
反对1289000.0181%
弃权33861470.4767%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意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持
(股)(股)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0442092499.1601%7789430892.8854%
反对1289000.0181%1289000.1537%
弃权58374470.8218%58374476.9609%(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5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代表股份数(股)例
同意70661060099.4684%
反对4781240.0673%
弃权32985470.4643%
(七)在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傅光明先生、傅长玉女士、傅芬芳女士、傅露芳女士、廖俊杰先生、席军先生、林奇清先生等八个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62651881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全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意见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6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股)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8016850895.5884%8016070895.5880%
反对4014000.4786%4014000.4786%
弃权32985473.9330%32985473.9334%
(八)在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傅光明先生、傅长玉女士、傅芬芳女士、傅露芳女士、廖俊杰先生、席军先生、林奇清先生等八个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62651881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意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股)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8008130895.4844%8007350895.4840%
反对4251000.5069%4251000.5069%
弃权33620474.0087%33620474.0091%
(九)在张玉勋先生、罗平涛先生两个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合计78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意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股)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68431425696.3308%5779544068.9184%
反对227030683.1959%2270306827.0724%
7弃权33621470.4733%33621474.0092%
(十)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意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持
(股)(股)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0661742499.4693%8009080895.5046%
反对4549000.0640%4549000.5425%
弃权33149470.4667%33149473.9529%(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意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持
(股)(股)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69013697097.1494%6361035475.8524%
反对169544542.3866%1695445420.2174%
弃权32958470.4640%32958473.9302%
(十二)审议批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意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持
(股)(股)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0695752499.5172%8043090895.9102%
反对1341000.0189%1341000.1599%
弃权32956470.4639%32956473.9299%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8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意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持
(股)(股)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68775207096.8137%6122545473.0085%
反对193422542.7228%1934225423.0648%
弃权32929470.4635%32929473.9267%(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意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持
(股)(股)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0696712499.5186%8044050895.9216%
反对1281000.0180%1281000.1528%
弃权32920470.4634%32920473.9256%
(十五)在关联股东廖俊杰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59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收购安徽太阳谷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意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股)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0646142499.4556%7999380895.3890%
反对4543000.0640%4543000.5417%
弃权34125470.4804%34125474.0693%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9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10(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陈禄生
经办律师:
林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涵
二○二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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