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相关主体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等相关各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机制规避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负责
本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与监督执行;对重大暂缓、豁免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董事会秘书负责全流程管理与应急处置;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重大应披露信息时,应当对照本制度规定主动判断是否存在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概况;
(二)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类型,预计保密期限;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核心理由,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据;
(四)商业秘密认定的主要理由、披露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书面保密承诺及保密措施(保密承诺应当明确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禁止行为、违规责任及保密期限);
(六)申请主体负责人签字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与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材料不全
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主体在1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形式审核通过的,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初审。(二)董事会秘书对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制度规定,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商业秘密认定的合理性、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出具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向董事长提交。
(三)董事长结合董事会秘书初审意见,对非重大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作出
审批决定;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核心技术、可能对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决议为最终审批决定。审批人应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
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条件消失未及时披露,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或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主体未按规定履行登记、存档、报送义务,滥用暂缓豁
免机制、以涉密名义宣传误导投资者,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及分管负责人予以追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从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人员申请时间年月日时
□国家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秘密类型
□商业秘密(包括保密商务信息)
□暂缓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豁免披露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年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所涉文件□半年度报告
类型□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核心技术信息□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或
依据(包括披露对公司或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是□否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是□否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出具□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同意□不同意
申请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意见
签名:年月日
□同意□不同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
□同意□不同意公司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名: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