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资金运作行为,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固定收益凭证及风险评级低的理财产品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条本制度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条件,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现金管理必须风险可控,保障本金安全;产品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
(四)现金管理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现金管理相关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进行现
金管理须统一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进行。第二章决策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现金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分级授权的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现金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可以对现金管理额度进行合理预计,经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余额(含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授权额度,资金可在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额度到期后如需继续开展现金管理,应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申请的现金管理额度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裁或者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申请的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申请的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在上述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九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严格区分于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本制度项下的现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内部控制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
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资金闲置状况、流动性需求及市场行情,开展现金管理方案的可行性论证,筛选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对拟投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二)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由授权代表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产
品类型、金额、期限、收益率、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出纳人员根据审批文
件和合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严格执行复核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三)关注产品运行情况及发行方经营状况,指派专人对存续期产品进行跟踪管理,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财务记录真实准确。
(四)建立现金管理业务台账,逐笔登记产品名称、发行机构、金额、起止
日期、收益率、实际收益等信息;妥善保管审批文件、合同协议、资金划拨凭证等档案资料。
(五)按月编制现金管理情况报表报送财务负责人,按季度向管理层和审计
委员会报告现金管理进展、收益实现及风险状况。
第十一条内审监察部是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每季度至少对现金管理业务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审查审批程序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收益确认的准确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根据财务部提供的现金管理数据,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总体情况,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临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现金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连续两期收益异常时可聘请独立专业机构对现金管理业务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财务部对存续期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跟踪,关注产品净值变动、发行方经营状况、信用评级变化及市场舆情,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一)产品发行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负面舆情或信用评级下调;
(二)产品净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影响本金安全;
(三)发现产品实际投向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
(四)产品到期未能按时兑付本金或收益;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十六条当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可能对公司资金安全造成
重大影响时,财务负责人有权立即暂停新增现金管理投资,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现金管理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
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公告,且应以现金管理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规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