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公司的未公开信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建立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主体,下同);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分管证券事务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四)公司财务部部长、副部长;
(五)公司内审监察部工作人员;(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如有);
(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九)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交互性与即时性等创新形态的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微信(含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微信服务号、企业微信)、股吧、论坛等社交媒体、手机媒体、网络视频、数字电视、互联网电
视、手机电视、播客等。
第四条全体监控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所注册的各类
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监控对象应当保证其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监控对象的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相关资料发生变更的,监控对象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做好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每年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第六条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监控对象不得通过新媒体或其他途径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监控对象不得通过新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的信
息进行清查,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控。公司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虚假信息的,应当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并删除该等信息,监控对象应当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公司的指令。同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并于第一时间由指定的专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作用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
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督促其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全体监控对象应当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和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将新媒体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的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
有泄露内幕信息、发布误导性或虚假信息等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以作为监控对象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奖惩依据。
第十三条全体监控对象均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新
媒体监控工作及相关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推诿。
第十四条凡是涉及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公司应当及时落实经济
责任制的考核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上报公司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严肃查处。监控对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