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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电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0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

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证券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资金使用安全,投资决策审慎。

第五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使用按规定可以自由支配的自有资金。应

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投资与交易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修订本制度。

第九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的预计,证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裁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

议、合同,组织实施经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证券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

(二)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三)负责证券投资相关保证金管理;

(四)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第十二条公司内审监察部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全面的

监督和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四条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等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以下事项:(一)该项投资是否符合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二)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三)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四)是否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等违反规定的投资情形。

第十五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应当详细披露

报告期内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品种、最初投资成本、期初账面价值、报告期损益、期末账面价值、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证券投资的日常管理,监控证券投资的进展和收益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改的规则、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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