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31/41/42层邮编:518034
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箱/Email: grandallsz@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26-346
致: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于2026年5月
22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
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载明了新增临时提
案的提案人、提案程序及新增议案名称,除新增临时提案外,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会议事项均不变。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18号齐心科技园行政
楼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131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4527477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679%;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26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2399359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3264%。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5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2128117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4.5415%。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2399359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326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
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514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859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9%;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8%;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45135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85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3%;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8%;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3、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4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859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9%;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8%;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890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21%;反对93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4%;
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60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883%;反对93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904%;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5、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28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48%;反对298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8%;
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006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490%;反对298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98%;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5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5%;反对1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877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2%;反对1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5%;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7、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5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对1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876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0%;反对1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8%;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515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对1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876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0%;反对1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8%;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14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859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9%;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8%;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10、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管理任职董事薪酬的议案》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9927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7%;反对1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
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857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1%;反对1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6%;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1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9927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6%;反对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
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857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2%;反对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6%;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12、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4425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5%;反对10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5%;
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976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26%;反对10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5%;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13、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4425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7055%;反对10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5%;
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976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26%;反对10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5%;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1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255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7%;反对10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3%;
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973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01%;反对10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70%;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以上第6项、第12-14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8(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22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童曦
负责人:
马卓檀程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