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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25-1250
致: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齐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2日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18号齐心
科技园行政楼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2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年9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年9月15日下午15:00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309631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05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6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4833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46%。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26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4464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200%。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6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833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46%。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105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4%;反对10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4%;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858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2%;反对2310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9%;弃权2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971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15%;反对217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4%;弃权3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00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04%;反对2163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7%;弃权2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81880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0%;反对2281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3%;弃权3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134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1%;反对10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弃权3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3503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29%;反对10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554%;弃权3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7%。
7、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264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8%;反对11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2%;弃权8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3632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59%;反对11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4910%;弃权8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
8、审议通过《〈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73099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40%;反对11281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5法律意见书
数的2.9343%;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3468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131%;反对11281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0751%;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9、审议通过《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73121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96%;反对11253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71%;弃权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348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418%;反对11253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0382%;弃权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0%。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871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46%;反对11289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4%;弃权30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3240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082%;反对11289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0861%;弃权30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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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7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经办律师:
程静
负责人:经办律师:
马卓檀童曦
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