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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心集团: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8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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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25-767

致: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齐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1法律意见书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18号

齐心科技园行政楼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2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6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年6月19日下午15:00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309631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05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7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711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人数为28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8342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599%。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7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711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

3法律意见书

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102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5%;反对2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29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135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2%;反对1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30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504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5%;反对1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7%;弃权30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69269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18%;反对9055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5%;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926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11%;反对9055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5%;弃权20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9266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10%;反对9055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5%;弃权20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9258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89%;反对9062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4%;弃权21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9264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06%;反对9055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6%;弃权2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926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11%;反对9055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5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2.3935%;弃权20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以上第1-4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本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经办律师:

马卓檀童曦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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