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1.1.1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1.2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义务,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并对其作出处罚的机制。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
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
1.3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原则
1.3.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1.3.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1.3.3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1.3.4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
1.4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为防范公司信息披露合规风险,本办法旨在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体系,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大事件
1发生时及时履行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要求。
2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形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证
券监管规定,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等内部制度,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4未按信息披露规程执行,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不良影响的。
2.5因信息披露工作中沟通、汇报不及时,造成重大失误或者不良影响的。
2.6其他因个人原因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3对责任人从重处理情形
3.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的发生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3.2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3.3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3.4打击、报复、陷害责任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5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3.6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形的。
4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
24.1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者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4.2责任人已经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4.3确因意外或者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5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形式
5.1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5.1.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5.1.2通报批评;
5.1.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1.4要求赔偿损失;
5.1.5解除劳动合同;
5.1.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2适用于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5.2.1以书面方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道歉或者追究其内
部人员责任;
5.2.2依照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5.2.3解除或者向股东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5.2.4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3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
股东
5.3.1以书面方式致函通报;
5.3.2提议更换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5.3.3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4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对责任人作
出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意见,保障其陈述与申辩3的权利。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根据管理权限,
由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6附则
6.1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相关的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6.2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6.3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4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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