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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9 00:00 查看全文

美盈森 --%

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股票简称:美盈森公告编号:2026-00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为裁决阶段;

2.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3.本案裁决欧阳宣、新天地连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全

担保费、仲裁费等合计30275390元;裁决公司向欧阳宣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4.本案预计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一、本案基本情况公司(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5日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金之彩”)及其原股东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

告标题及以下简称“新天地”)(第二被申请人)、欧阳宣(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7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5)。

《收购协议》明确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收购协议》签订后,本公司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而第一、二被申请人存在诸多违法违约行为,包括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目标(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第一、二被申请人未能完成深圳金之彩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业绩承诺),且拒绝履行《收

1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购协议》中的业绩承诺条款;违反《收购协议》中作出的多项陈述、保证及承诺;

阻挠本公司及深圳金之彩行使股东权利等。

根据《收购协议》第十三条第13.2款的规定,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鉴于上述等情况,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深仲受字第2269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8月2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二、裁决情况

2026年3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

的《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2269号】,对上述案件作出裁决,具体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87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0

元、保全费人民币25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60000元。

(三)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225780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1112890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人民币1112890元。申

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22578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12890元。

(五)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3935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一被申

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9350元,抵作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不予退还。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2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七)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其他反请求予以驳回/不再处理/不予审理/不予处理。

以上确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应付款项,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未按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依法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案预计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五、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2269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8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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