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3月15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4月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3月16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2日15:3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
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9名,所持股份数为723351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8.0171%。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54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380386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5.2506%。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573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1103738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3.2677%。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张联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04956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49342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
1.02选举钟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57325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801711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2%。
1.03选举杨卫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21420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65806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
1.04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2110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65494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
1.05选举陈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21045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65431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
1.06选举郑步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16116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6050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
1.07选举戴建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336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78045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
2.00《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聂尧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855733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0011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1%。
2.02选举路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34691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7907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2.03选举毛凌霄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29204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7359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
2.04选举洪金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48972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9335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5%。
3.00《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
3.01选举林青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55612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9999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2%。
3.02选举许有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922119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650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
3.03选举马文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921718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610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
上述提案均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阚赢张若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