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27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4月29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12日9:30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
泽湖西路88号宿迁恒力国际大酒店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51名,所持股份数为722248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7.943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33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364448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4.1926%。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084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1086696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2.1365%。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845682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1%;反对14451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0%;弃
权683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846696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5%;反对13449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弃
权6821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3.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847895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5%;反对1275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弃
权6318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4.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848025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7%;反对11959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弃
权6983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5.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53054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0%;反对8294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弃权
5618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46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65%;反对82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7%;弃权561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8%。
6.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7087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反对12655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弃
权722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149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62%;反对1265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4%;弃权72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宋雨钊杨琳
2025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