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29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10月31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1月26日15:00在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
多功能厅(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118号)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名,所持股份数为720311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7.8153%。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09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338938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2.4992%。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113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1059249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0.3145%。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7002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9%;反对927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6%;
弃权13194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6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443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92%;反对927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9%;弃权13194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6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69%。
1.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7003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9%;反对93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弃权13151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444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98%;反对93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5%;弃权13151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37%。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7039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3%;反对897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弃权13128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5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480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6%;反对897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5%;弃权13128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5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0%。
2、《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296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39%;反对1463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9%;弃权1316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004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737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69%;反对1463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87%;弃权1316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44%。
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374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12%;反对14555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1%;弃权13199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7104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815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51%;反对14555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76%;弃权1319905股(其中,因未投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票默认弃权1227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3%。
2.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360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00%;反对14569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54%;弃权1319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704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801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152%;反对14569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78%;弃权1319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1%。
2.04《关于修订<管理团队成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6939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9%;反对994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弃权1315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380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20%;反对994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9%;弃权1315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41%。
2.05《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7047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1%;反对887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
弃权1314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1%。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488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29%;反对887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1%;弃权1314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30%。
上述议案1为特别表决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洋河股份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宋雨钊常桂铷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