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25-079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及实控人陈继、控股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3.涉案金额:470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扬州
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案号为(2025)苏1003民初11191号。扬州市科创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科创基金”)以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及还款协议纠纷为案由对中科高邮、公司
及实控人陈继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科高邮支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等,公司及实控人陈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公司及实控人陈继暂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件,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扬州市科创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扬州市蜀岗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瘦西湖路149号
1/4被告1: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经济开发区
甓社路与洞庭湖路交叉口东北角
被告2:陈继
被告3: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53号6层619(实际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林枫二路39号院4号楼2层209)
(二)事实与理由
2023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1、2、3签订《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1提供5,000万元可转股债权投资款,债权期限为18个月,利率为年化单利7%,利息按年度支付,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年度利息。被告2及被告3对本息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原告未行使债转股选择权,本协议约定的可转股债权的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告1应当按约向原告一次性归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本息。
2025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1、2、3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可
转股债权到期日调整为2025年4月30日,利率、利息计付和还款方式不变。被告2及被告3为本息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5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1、2、3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分三期偿还,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一期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025年8月30日前支付二期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三期本金3700万元及利息。
后被告1未于2025年8月30日前支付二期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47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以47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计算);
2.依法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罚息(以47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
8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3.依法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
4.依法判决被告2、被告3对被告1的上述第1、2、3项下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2/45.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诉被告同
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1084民初1015号,因诉讼主体变更,中科高邮于2025年
10月23日向高邮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拟另行起诉处理。近日,中科高邮收到高邮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1084民初10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中科高邮撤回起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诉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对公司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提示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由于公司2024年末归母净资产为负值、2024年度营业收入未达3亿元且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措施(“*ST”)。
同时,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财务数据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之“(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于2025年4月16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3.12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等相关财务指标仍未达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股票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风险,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传票》、《民事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