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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云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2 00:00 查看全文

*ST云网 --%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的具体工作机构。公司董事会应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信息披露工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负责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10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审计委员会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

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2/10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10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4/10(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公司进行第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七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备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在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5/10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上述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报告的基本义务:

(一)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所有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6/10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对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以及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于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与其订立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等必要方式告知保密义务和违法保密规定的责任,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

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报送要求,原则上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

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7/10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追究,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

生第二十五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8/10附件一: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1):

知悉内知悉内幕内幕信内幕信息所

序身份证号所在单位/职务知悉内幕内幕信息登记本人姓名幕信息信息方式息内容处阶段登记人

号码部门/岗位信息时间公开时间时间签字确认地点(注2)(注3)(注4)

9/10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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