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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云网: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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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总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三层南区

电话:010-68091988

传真:010-66179066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一萍律师、刘洪国律师参加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

室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2026 年 4 月 8 日,公司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7)。根据公告信息,公司拟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 2 号院 2 号楼东旭国际中心 C座 1006 室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9:15—15:00。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包含了本次股东会需要审议的内容。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公司联系人、本次会

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于2026年4月28日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四

合庄路 2号院 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 C座 1006 室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上午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

为2026年4月28日9:15—15:00。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的统计结果等文件,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3人,代表股份

18806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4人,代表股份14613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0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9人,代表股份4192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39580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26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8人,代表股份36317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6%。出席会议人员除前述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人员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并以书面的方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式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并按规定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

(二)表决结果

经统计、确定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00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5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54%;反对15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6%;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048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94%;反对15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8%;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经验证,本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00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5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53%;反对15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6%;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04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92%;反对15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31%;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00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5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53%;反对15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6%;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04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92%;反对15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31%;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经验证,本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0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415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25%;反对1616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5%;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930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05%;反对1616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39%;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经验证,本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4%;反对16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0.8595%;弃权3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604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79%;反对16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1%;弃权3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0%。

经验证,本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6.0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4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73%;反对16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4%;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920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60%;反对16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36%;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4%。

经验证,本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7.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4%;反对16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5%;弃权3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604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81%;反对16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38%;弃权3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0%。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28日出具,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庆保

见证律师:

王一萍

见证律师:

刘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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