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北新路桥:北新路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3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 01F20232859 号

致: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北新路桥”)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受发行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2023年8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9月4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2024年2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对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7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7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9月3日。

2025年8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再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再次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6年9月3日。

(二)国资监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

2023年8月3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对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批复》(师国资发[2023]18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

(三)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批复2025年6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25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与结果发行人本次发行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主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承销商”)担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与结果如下:

(一)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情况

1、首轮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2025年11月6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等发行与承销方案相关附件,包括截至2025年11月5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含关联方),31家基金公司、23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机构和38家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在发行人、主承销商报送上述名单后,有13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首轮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的基础之上

增加该13名投资者。具体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杨岳智

2薛小华

3张玉龙

4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李天虹

6王梓旭

7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张宇

9陈学赓

10海南顺弘重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卢春霖

13林金涛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截至发行 T 日(2025 年 11 月 27 日)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附件,邀请前述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2、追加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因首轮认购不足,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5年11月27日启动追加发行,并于2025年11月28日截止,在追加发行阶段,《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追加申购报价单》”)等附件的发送对象,除首轮已发送过《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外,同时新增以下投资者:

序号投资者名称

1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新疆建融国有资本运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上海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包含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送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和《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1、首轮报价情况

2025 年 11 月 27 日(T 日)上午 9:00 至 12:00 期间,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

主承销商共收到14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经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本所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全部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均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4.07元/股-4.63元/股。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是否按时、足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为有序号认购对象名称额缴纳保证(元/股)(万元)效申购金

4.373810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2511510不适用是

4.1024810

4.3610100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3213180是是

4.1515130

4.535000

3王梓旭4.338000是是

4.1313000

金石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期货兵

44.0812000是是

投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4.324090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98240不适用是

4.078250

4.126600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是

4.077100

7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086000是是

4.583500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84.334500是是限合伙)

4.075000

4.253600

9张玉龙4.164000是是

4.084200

10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414050是是

4.293500

11李天虹4.193600是是

4.073900

4.213500

12薛小华4.133600是是

4.083800

13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083700不适用是

14杨岳智4.633500是是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是否按时、足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为有序号认购对象名称额缴纳保证(元/股)(万元)效申购金

4.073510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07元/股。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认购股份数量低于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且有效认购

家数不超过35家,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则,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经协商后决定以首轮报价确定的发行价格4.07元/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2、追加认购情况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截至2025年11月28日,追加认购期间主承销商共收到18家投资者(其中7家投资者为首轮报价的投资者)的追加认购申请,具体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按时、足是否为有序号认购对象名称(元/股)(万元)额缴纳保证金效报价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72830不适用是

首轮申购已缴

2王梓旭4.075000是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77010不适用是

首轮申购已缴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73600是

纳首轮申购已缴

5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7960是

纳首轮申购已缴

6李天虹4.07600是

纳首轮申购已缴

7杨岳智4.07690是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4.077000是是

9张宇4.074070是是

10陈学赓4.073.500是是

1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72060不适用是

12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71000是是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

13司-共同元宇宙私募证券投资4.07800是是

基金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按时、足是否为有序号认购对象名称(元/股)(万元)额缴纳保证金效报价

14卢春霖4.07800是是

15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7580是是

16林金涛4.07500是是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

17理有限公司-至简灏鑫一号私4.07500是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

18理有限公司-至简伯元一号私4.07500是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本轮追加认购结束后,根据《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对发行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所描述的相关规定,并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追加认购后不再继续追加认购,按照投资者实际认购金额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其提交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其申购报价单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三)发行定价及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

价配售原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07元/股。

根据《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发行人控股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建工集团”)拟使用8000万元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兵团建工集团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根据《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配售原则,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对象为包括兵团建工集团在内的18名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4.07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38048747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48584019.18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限售期认购对象名称号(股)(元)(月)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7911547276399996.296

2王梓旭44226044179999999.086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7493857152599997.996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7174447151299999.296

金石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期货兵投1号单

529484029119999998.036

一资产管理计划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6289926106999998.82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

71965601979999997.3318

责任公司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719901769999999.196

9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74201459999996.986

10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30958250099998.746

11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28501249999998.846

12李天虹1105651144999999.776

13张玉龙1031941041999998.706

14杨岳智1031941041999998.706

15张宇1000000040700000.006

16薛小华933660937999998.636

17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09090936999999.636

18陈学赓15931316484043.176

合计3804874741548584019.18-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数量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和《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认购协议2023年8月,发行人与兵团建工集团签署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股份认购合同》对本次发行的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资金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兵团建工集团以外的本次发行的各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认购对象分别签署《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对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认购款项支付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上述认购对象签署的上述认购协议合法、有效。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2025年11月28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18名获得配售的发行对象发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12月9日出具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总额的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5)0035号),截至2025年12月3日止,主承销商在中国银行北京东大桥路支行开立的320766254539账号已收到18名投资者缴纳的本次发行的

申购资金人民币1548584019.18元。

2025年12月4日,主承销商将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

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主承销商划转的认购款及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验资。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12月9日出具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5)0036号),截至2025年12月4日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380487474股,发行价格为4.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48584019.18元,扣除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6347243.76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32236775.42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380487474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151749301.42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合同》《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

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发行的对象共18名。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具有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

(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共计18名,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相关法规及《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提交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查材料,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三)发行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兵团建工集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梓旭、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玉龙、李天虹、薛小华、杨岳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张宇、陈学赓均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石期货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公募基金产品或养老金产品等参与本次认购。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上述发行获配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养老金产品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须登记或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等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获配对象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须登记或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等手续。

(四)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作

出的《关联关系及利益补偿说明》等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兵团建工集团外,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

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五)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兵团建工集团已出具《关于认购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的承诺》,确认“1、本公司用于认购北新路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北新路桥及其子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就本公司认购北新路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北新路桥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安排的情形;3、就本

公司认购北新路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本公司直接或通过利益关联方向其他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安排的情形。”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关联关系及利益补偿说明》等资料,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兵团建工集团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2、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合同》《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

合法、有效;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

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林可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王丹

经办律师:

李屹年月日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