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8证券简称:威创股份公告编号:2024-015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刘可夫、回声逾期未付股权
转让款事项于2021年6月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1)京0105民初7174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4日、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16日、
2024年2月2日披露了该诉讼事项的进展。具体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2023-062、2023-069、2024-00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京03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1744号民事判决;
2、刘可夫、回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款1980万元及违约金(以198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3、刘可夫、回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款3000万元及违约金(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4、刘可夫、回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款1500万元及违约金(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支
1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5、刘可夫、回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款1650万元及违约金(以165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6、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刘可夫、回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刘可夫、回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公司)。
一审案件受理费455017.3元,由公司负担85539.75元(已交纳),由刘可夫、回声共同负担369477.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
案件受理费167280元,由公司负担120800元(已交纳),由刘可夫、回声共同负担46480元(已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案后续执行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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