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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09证券简称:中利集团公告编号:2026-009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峰、徐军成:经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4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各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公司2024年开展的光伏电池片和组件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将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2.81亿元、5.58亿元和6.58亿元,公司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伟峰、时任财务总监徐军成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伟峰、徐军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1/2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对相关问题深刻总结,认真汲取教训,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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