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詹有义先生、陈朝琳先生、郑金雄先生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的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詹有义先生、陈朝琳先生、郑金雄先生的任职情况及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