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经审查,公司本次拟选举的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
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候选人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
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经审查,公司本次拟选举的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制度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模军先生目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但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综上,我们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模军先生的任职资格表示认可,并同意将上述候选人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