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六)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公司依法依规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持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3(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 以通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平台和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4第十二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四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七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5第二十条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6(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第四节接受调研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8像。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应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改正。 第三十五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八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 9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 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六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二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节其他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10第四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上市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更新和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八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进行相关投资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1(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三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四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 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五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条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 12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八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六十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一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 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二条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六十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13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