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银河证券”)
受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马锋林林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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