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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10证券简称:东方园林公告编号:2025-08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阳煦新能源为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62692.89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

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事项暂未对公司及子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之控股子

公司湖南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煦新能源”)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送达的《关于(2025)京仲案字第09059号仲裁案受理通知》,通知显示阳煦新能源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发起的仲裁申请已被受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请求事项裁决确认《湖南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150MW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及《湖南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150MW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价款64368940.00元)无效。

2、裁决湖南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就《湖南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150MW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项下工程,按照市场价进行工程款结算,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仲裁产生的律师费、工程审计费用等必要合理开支。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主张的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主营业务为新能源项目开发投资的企业。申请人设立于2022年11月7日,设立时的股东为合肥阳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阳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控股的子公司,即申请人于设立时系被申请人全资下属子公司。

2022年1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湖南阳照新能源有限公司150MW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同约定价款562560000.00元)

(以下简称《EPC 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价款64368940.00元)。但签订合同时并未行招投标程序。

2023年4月,被申请人将所持申请人的100%股权转让与合肥嘉则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名下(合肥嘉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原员工祝小虎实际控制的企业)。即申请人实际一直由被申请人实际控制。

2025年4月,申请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祝小虎和被申请人退出对申请人的控制。但在控股权转移后,新股东发现申请人此前与被申请人签订的《EPC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且约定的工程价格严重偏离市场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二条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本案双

方争议的工程项目属于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履行招标程序。

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未履行任何招标程序,签署远高于市场价水平的《EPC合同》及补充协议,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上述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1、阳煦新能源申请的仲裁事项尚未开庭,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

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后续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案件的进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事项暂未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推进仲裁流程,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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