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以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锐海”)100%股权和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瑞享”与海城锐海合称“标的公司”)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现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的核查如下:
一、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5修正)》的规定:“(一)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十二个月内,股东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如下:
1单位:万元
序号类型标的资产金额审议程序赤壁市威世达新能源
1100%600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购买科技有限公司
二次会议股权
2025年3月28日,公司以600万元现金收购赤壁市威世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对手方为北京盛翌达光储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赤壁市创众源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述交易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但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同一或者相关资产,因此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上述交易外,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发生其他针对相同或相近资产的购买、出售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股权购买交易,除该情形外,无其他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马锋林林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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