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任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
独立财务顾问的承诺函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银河证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
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任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独立财务顾问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马锋林林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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