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通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全部出资份额的合伙企业东方新能(北京)
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现金购买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瑞享”)80%股权,通过参与公开挂牌竞购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锐海”)100%股权(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海城锐海、电投瑞享相关财务数据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营业收入
海城锐海36310.531410.004418.58
电投瑞享247650.0126148.5523107.97
合计283960.5427558.5527526.55
公司216326.35153845.9387689.17
占比131.26%17.91%31.39%
根据上表测算结果,本次交易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一)项标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不涉及公司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的盖章页)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