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证券简称:东方新能公告编号:2026-016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在自查期间内,除本公告“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所列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机构、人员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对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东方新能”)拟通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全部出资份额的合伙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能企管中心”)支付现
金购买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通过参与公开挂牌竞购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公司首次公告本次重组
事项前6个月至《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自2025年6月16日至2026年3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
报告等文件,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东方新能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东方新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名称身份变更日期变更股数(股)结余股数(股)变更摘要
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2025-10-2435003500买入高静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李丹之直系亲属2025-11-06-35000卖出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2025-11-272000020000买入康磊
司董事2025-12-09-200000卖出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李丹、康磊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
方新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新能股票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新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新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人同意、本人已取得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东方新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新能股票的信息。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二)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
名称身份变更日期变更股数(股)结余股数(股)变更摘要北京朝阳国有资本
控股股东2026-2-311082132594022262股份转让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股票变动的情形,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声明:
“在上述自查期间,本单位因司法程序执行,被动发生股份变动,变动原因为按照《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确认部分债权,获得偿债股票。
在上述自查期间,本单位不存在买卖东方新能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新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新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
给第三方。
本单位同意委托东方新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单位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新能股票的信息。
本单位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债权人持续按照《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依法按照重整计划执行获得相应偿债股票。自前次披露《关于向部分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完成股票过户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向债权人账户完成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74%(其中包含上述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
0.18%)的股票划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名称身份变更日期变更股数(股)结余股数(股)变更摘要
2025-10-14427900427900买入
中国银河证券独立财务2025-10-15-14100413800卖出
股份有限公司顾问2025-10-22-254800159000卖出
2025-10-23-1590000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股票变动的情形,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四、自查结论
在筹划本次交易事项的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在商议筹划、论证、决策讨论等阶段严格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在自查期间内,除本公告“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所列情形外,自查范围内其他机构、人员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内上述主体对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在上述机构和人员所述情况属实的情况下,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
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
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新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东方新能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上述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备查文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