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证券简称:东方新能公告编号:2026-036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重整投资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能”或“公司”)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由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定向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清偿债务。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
4、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代表股东对该等股份的减持计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及股本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57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2685462004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2.3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3313860113股。2024年12月30日,前述转增股本上市并全部登记至管理人账户,由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分配。2025年1月16日,管理人将其中的1000000000股转增股票由管理人账户过户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其中,向财务投资人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富”)指定的证券账户划转合计100000000股,国寿财富承诺相关股票自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锁定12个月。截至本公告日,国寿财富持有股票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情况如下:
重整转增前序本次重整取占转增后公投资指定证券账户持股数锁定期号得股份数司股本比例人量
国寿财富管理-广发证券自登记至重整投
1-国寿财富东能壹号集合-500000000.83%资人指定证券账
国寿资产管理计划户之日起12个月
财富国寿财富管理-广发证券自登记至重整投
2-国寿财富东能贰号集合-500000000.83%资人指定证券账
资产管理计划户之日起12个月
合计-1000000001.67%/
2、公司总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5999322117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重整限售股份锁定承诺及同业竞争承诺
根据《重整计划》,国寿财富(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股票自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国寿财富(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若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被认定为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3、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违法违规对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流冻结/标记序限售股份持有人名持有限售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的股份数
号称份数(股)通股数(股)
总股本的比例量(股)国寿财富管理-广发
1证券-国寿财富东能50000000500000000.83%0
壹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寿财富管理-广发
2证券-国寿财富东能50000000500000000.83%0
贰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1000000001000000001.67%0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本次变动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股份类型
股数比例(增+,减-)股数比例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170031266528.34%-100000000160031266526.67%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3126650.01%03126650.01%
首发后限售股170000000028.33%-100000000160000000026.6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9900945271.66%+100000000439900945273.33%
三、总股本5999322117100.00%05999322117100.00%
*上述比例计算差值系四舍五入造成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东方新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和有关承诺;
3、公司关于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