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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能: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通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全部出资份额的合伙企业东方新能(北京)

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现金购买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通过参与公开挂牌竞购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9号》”)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审批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权属清晰,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

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盖章页)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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