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展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发展规划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5第五条发展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发展规划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发展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发展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5(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发展规划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发展规划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发展规划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由项目发起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向董
事会办公室提交提案,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提案后提交发展规划委员会。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规划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展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3/5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或者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发展规划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按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审批。
4/5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者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