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
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
1/3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外部报送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
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连同保密提示函一起报送。保密提示函应同报送材料一起列示在报送文件材料签收清单中,报送的材料签收清单经接收人员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八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
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
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
2/3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
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3/3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