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尚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国企薪酬改革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专职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安全总监、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其中,通过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其薪酬结构、水平和绩效考核办法可协商确定,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三条薪酬结构
企业负责人薪酬=固定薪酬+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根据公司主业相关性、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为了强化过程管控,公司将年度主要经营业绩
1/6指标分解到季度,与企业负责人部分绩效年薪挂钩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在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
第六条固定薪酬核定以上一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季度考核的绩效年薪按预算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三章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公司的年度考核指标由经营效益指标、战略发
展指标、管理效能指标、改革专项指标、加扣分项五部分构成;任期指标由经营效益指标、战略发展指标、管理效
能指标三部分组成。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和考核办法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考核结果应用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对副职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考核
(一)按照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要求,公司
与企业副职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副职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二)年度考核指标和权重
1.共背指标50%
公司的年度考核得分
2.个性化指标50%
按照岗位职责分解给个人的公司年度指标和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纳入的指标。
(三)任期考核指标和权重
2/61.共背指标50%
公司的任期考核得分
2.个性化指标50%
任期内各年度平均考核得分
(四)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九条企业副职负责人按实际在岗人数、在岗时间以
主要负责人薪酬为基数,按人均0.8的系数核定薪酬总包,按照岗位职责、考核结果在主要负责人薪酬的0.6-0.9之间合理拉开差距。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固定薪酬、季度已发绩效薪酬从年
度应发薪酬总额中扣除。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E”,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国资管理相关规定以
外领取其他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津贴(包括夜班津贴、加班津贴等)、技术性津贴、工龄津贴、过节费(节日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费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副职负责人可根据公司制度领取单项奖励。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固定薪酬按月支付,与季度考核
3/6挂钩的绩效年薪按月预发季度结算,其余绩效年薪在次年
春节前部分预发,剩余部分在次年工资清算后支付。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清算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凡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原
则上不得增长:
(一)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全口径)平均工资未增长的。
(二)企业年度增亏的(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亏损,对企业利润总额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全口径)平均工资下降的,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应下降。原则上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增幅不高于利润总额增长幅度。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应在各年度计提,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兑现。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
职或在本企业外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擅自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如有
领取兼职薪酬或报酬(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其他利益)的,必须全额交回。同时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省和公司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本公司的,除按
4/6当年实际在岗时间和价值贡献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
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因岗位变动继续在本公司工作的,按变动后的岗位核定薪酬。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任期激励不予发放。非本人原因在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任期激励。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后,按规定领
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及各种津补贴或报销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并纳入薪酬福利体系统筹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
取酬、违规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5/6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且减发或者扣发
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收入,并调减下一年固定薪酬基数。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应根据《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受党纪政务处分薪酬扣减办法(试行)》(川国资发〔2024〕11号)相关规定扣减其薪酬。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弄虚
作假、谎报瞒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结论,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追索扣回亦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国家对上市公司相关要求披露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5年度起施行。原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废止。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