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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4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

大信息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控股公司应当

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整理、报送、披露,遵守公司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信息报告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

1/18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

息披露的具体工作,以及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类新闻媒体和投资者的联系。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参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知悉、筹划或发生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各直属机构总经理及参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联络工作。若联络人有变动,各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

参控股公司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所涉及的重大信息时,应督促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第七条当选为参控股公司董事及公司推荐派出的其他公司人员,有义务督促参控股公司及时报送涉及其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士变动等

2/18方面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各单位应积极支持董事会

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

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信息报告内容和范围

第一节非关联交易

第十条各单位在筹划或发生下述交易行为时,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3/18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董事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4/18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各单位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筹划下述担保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5/18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四条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各单位还应当在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节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在筹划或发生

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1、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6/18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各单位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

联交易;

2、各单位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累计总额达到上述报告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八条各单位与关联人进行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

7/18的关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

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适用上述关联交易报送标准。

第三节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各单位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应及时报告。

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

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按照该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各单位知悉或发现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知悉或出现

下列重大事件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8/18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

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8、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9/18第二十二条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知悉或出现

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

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0/18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第二十三条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

11/18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在进行本章所涉及的各类交易时,应

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12/18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信息报告程序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重大事件进行首次报告后,对该事项具有持续披露的义务。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报送所涉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应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送程序如下:

1、提供信息的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按

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13/182、各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审核本单位报

送的信息资料,应确保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4、董事会秘书及时将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条各单位在知悉、筹划本制度第三章所述事项时,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报告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及时进行信息预报和报告,并应保

证本单位报送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14/18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

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

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传真或邮件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15/18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送事项而未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使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时,董事会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除上述重大信息报送外,公司参控股公司应

及时将本单位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重要决策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和资料等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重大信息知情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16/18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条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

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

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17/18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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