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对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5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5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或者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3/5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者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4/5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