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企业及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参股企业及外派人员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参股企业”是指公司持股比例不
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未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不含各类合伙制基金。
第三条参股企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合作共赢。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
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强化管控。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
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主体责任。各级出资企业是参股企业的管理责任第一主体,应按照出资关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向参股企业
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外派人员,对参股企业进行有效管控。
第二章参股管理权限职责
第四条参股企业的股东会事项,均应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公司作为参股股东的,由外派人员形成决策建议并填报《事项建议书》;各级子企业作为参股股东的,由各级子企业形成决策建议并填报《事项建议书》,由发展部提交公司总办会审议。
第五条参股企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事项,均由外派人员自主研判、投票表决,并向发展部进行事后备案。
第六条外派人员认为个别参股企业的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监事会等事项应提交公司总办会的,需事前报送至发展部。经发展部认为属于重要且复杂事项时,该类事项参照第四条提交公司总办会审议;经发展部判断属于一般事项时,该类事项仍由外派人员自主研判、投票表决。
第七条公司发展部负责对外派人员的行权、监督管理;
对于公司作为参股企业股东需要决策的股东会事项,由发展部形成议案报送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外派人员的任命工作流程为:首先由公司组织
人事部门负责提名;其次由公司发展部确认,发展部认为提名人员能力及素质不足以胜任的,需重新提名人选;最后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履行人员任免流程。
第九条人力部门按本制度制定外派人员考核办法及流程,发展部对外派人员考核事项进行考评。
第三章参股企业管理
第十条公司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
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依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有效履行股东权责。
第十三条公司向参股企业的外派人员应当勤勉履职,推动参股企业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及时掌握并向公司及出资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出资企业述职,每年至少1次。
第十四条公司对参股企业股东会事项进行表决的,外
派人员需填写《事项建议书》并明确个人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做好风险监控,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第十六条公司做好财务管控,定期获取参股企业财务报告,掌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根据公司章程等督
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各级子企业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
第十七条公司做好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当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第十八条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原则
上公司应当及时退出五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
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公司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第十九条加强研究论证,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
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第二十条退出参股股权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程序,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四章外派人员履职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派人员对参股企业的事项表决应当坚
持“独立行使职权、个人承担责任”的原则,并自行做好所出席会议议题及个人表决意见等记录。
第二十二条实行外派人员工作报告制度。参股企业的外派人员应当在每一自然年度结束后完成《个人年度述职报告》。根据公司要求,提交专题研究报告和风险专项报告等。
第五章监督落实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参股企业管理作为内部管控
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内控体系。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参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
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同联动,有效落实监管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参
股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事项建议书川发龙蟒参股企业外派人员事项建议书
日期:年月日参股公司名称参股公司事项简述关联资料外派人员外派岗位外派人员意见外派人员签字发展部经办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