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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4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投资者接待及推广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1/15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15第六条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3/15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4/15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

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5/15(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6/15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

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指定具有刊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格的报

刊为信息披露的指定刊载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

7/15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十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

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投资者接待与推广。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投资者接待与推广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与投资者接待与推广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

投资者接待与推广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8/15(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受理公司投资者调研、沟通等投资者接待工作;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或者路演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9/15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或路演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

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10/15(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九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15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应当防止在接受调研的过程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三十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11/15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

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

12/15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

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

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13/15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

14/15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

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向董事长报告进行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以最终决定是否发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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