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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6 00:00 查看全文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负责

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经理)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长、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中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负责,接受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负

责人实行委派制,各子公司无权任免财务主管人员。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推荐,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各设财务部经理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并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任,接受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制度管理。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

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

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财务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十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大

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3、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方针、政策,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本公司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管理能力。

4、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分析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

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

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财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八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并有主管一

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五年以上经验;

3、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

有关知识;

4、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和财务软件;

5、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公司战略目标与经营发展需求,规划财务工作体系,制定财务工作策略,确保公司财务工作系统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有力支持;

2、根据公司经营目标与预算,分解、下达所辖部门工作计划与预算,监督

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计划与预算的合理、成本的控制及工作开展的及时性;

3、根据市场工作开展与战略发展要求,主持财务工作队伍与人才梯队建设,

修订财务工作人员的任职标准与应负责任,并对财务工作系统干部任用和干部队伍优化提供建议,确保财务工作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4、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并根据预算调整流程和业务状况,

调整年度、季度或月度预算,确保对公司战略及经营目标的支持程度和资产安全;

5、根据公司战略目标与经营管理需求,定期向董事会、总经理汇报财务分

析结果为公司战略目标的确定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方案,确保董事会、总经理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现状;

6、根据公司项目投资意向,主持或参与对重大投资项目、资产购置与处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营合同和其他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

财务风险控制,保证投资安全和投资效果;

7、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项目计划及资金流动预测,编制年度资金

使用和资金筹集计划,经审批后主持或指导实施,开拓融资渠道,保证资金供应;

8、根据公司财务工作需求,主持有关业务培训工作,并组织实施,确保业

务工作运行效率;

9、根据公司管理工作要求,主持有关管理规定与政策在财务系统的有效落实,确保财务系统与公司管理步调的一致性;

10、根据公司管理工作要求,监督、指导所辖部门的业务工作开展,保证

相关部门绩效目标的实现和业务体系的正常运行;11、根据所辖部门业务工作要求,代表公司就所辖业务领域开展有关外联工作或处理有关重大业务工作事项,确保公司业务工作形象与相关关系的维护;

12、根据所辖业务管理工作需求,主持相关业务工作会议,分析工作形势,

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措施,确保工作指标的达成与运行效率。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与经营发展需求,参与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策略的制订,

确保财务工作体系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有力支持;

2、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策略,建立财务工作体系,制定财务工作计划与预算,确保工作计划与措施对战略的一致性与可实施性;

3、根据公司业务发展与业务工作规范要求,制定、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政策

与工作流程,推动落实,确保财务管理工作运行高效与规范;

4、根据公司中、长期经营计划和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拟订公司年

度综合财务计划和控制标准,保证公司财务计划的准确性及对公司经营计划的支持;

5、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拟订年度预算,经审批后实施预算控制,并根

据预算调整流程和业务状况,调整年度、季度或月度预算;

6、根据公司预算,监控和预测现金流量,确定和监控公司负债和资本的合理结构,统筹管理和运作公司资金并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7、根据投融资项目计划或方案,对公司重大的投资、融资、并购等经营活

动提供建议和决策支持,参与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以减少项目风险和提高项目收益;

8、根据公司财务策略、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制度,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和经营分析,定期提交年度、季度、月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确保经营分析与决策所需;

9、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项目计划及资金流动预测,拟订资金筹集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开拓融资渠道,保证公司资金供应;

10、根据公司有关业务经营计划,参与采购、销售及其他重大项目的论证和评审,为相关业务提供支持,控制风险;1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财政、税务、银行、证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12、根据公司整体工作与财务相关业务工作要求,管理部门人员日常工作的开展,指导、培训、激励,并监督检查工作绩效,确保财务工作计划的完成及工作的规范与素质要求;

13、根据其他部门或职位的需要,提供本职位工作领域的协助与支持,保

证协助其他部门或职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行使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核权和财务监督权,会计机构负责人行使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拒绝权及制止权和对违规会计人员处罚的建议权。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的考核,公

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子公司财务主管人员须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和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考

核结果运用于浮动工资、调薪、年终奖金、培训、职业发展、调配等方面。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公司将视情形调换或重新指派。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进行移交。

第十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离任审查,并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移交。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应当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保密义务。

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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