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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控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5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9 查看全文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

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1(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

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2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

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负责办理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并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4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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