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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控股: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8月28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法律责任

2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3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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