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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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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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景忠律师、谭美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5月 1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日下午2:00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良发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6名,代表股份222109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6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1933848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91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0名,代表股份28724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51%。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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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审议通过了《选举沈锦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20543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9%。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158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78%。
1.02审议通过了《选举黄良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2202748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4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0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29%。
1.03审议通过了《选举曹睿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20535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4%。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150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09%。
1.04审议通过了《选举孟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20536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15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30%。
1.05审议通过了《选举李友根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20536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6%。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151374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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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25%。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选举冯巧根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20655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5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270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75%。
2.02审议通过了《选举赵林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2065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4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268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02%。
2.03审议通过了《选举凌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2065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4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268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3636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51%;反对311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4%;弃权81614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67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45%。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251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020%;反对311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5%;弃权8161411股(其中,因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125%。
上述第1、2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了表决;上述第3项议案属于
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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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6月3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景忠谭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