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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tangential.com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5 年 4月 29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5年 7月 8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5年 10 月 24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6年 4月 28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数量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6年 5月 18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6年 7月 10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短线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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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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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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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2025年 4月 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对《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二)2025年 4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5年 4月 30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及公司内部 OA办公系统公
示了《焦点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将公司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5年 4月 30日至 2025年 5月 12日。
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5年 5月 21日披露了《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7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tangential.com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及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6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2026年 4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6年 5月 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2026年 5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6 年 7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注销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2026 年 7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黄良发、迟梦洁已回避表决。
(十一)2026 年 9 月 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黄良发、曹睿、迟梦洁对本案表决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就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tangential.com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原因2026年 8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26年6月30日总股本412406629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 元(含税),共计派发
206203314.50 元。如在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对象行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为基数,依法重新调整分配总额后进行分配。
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原因,公司总股本由预案中的 412406629 股增至 413182672股,新增股本 776043股。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股本 41318267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5元(含税),共计派发 206591336元。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9 月 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9月 9日。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结果根据《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
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tangential.com
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根据上述规则,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应的行权价格需调整,行权价格=21.34-0.5=20.84 元/份。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21.34元/份调整为 20.84元/份。
根据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
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在公司股东会的授
权范围内,调整事项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tangential.com(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安涛 李冠之
经办律师:
张宇晴
2026年 9月 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