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四月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录
第一章声明.................................................3
第二章释义.................................................5
第三章基本假设...............................................7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8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8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8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11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12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16
第五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7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17
二、关于焦点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17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18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19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19
六、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20
七、关于本激励计划对焦点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20
八、关于焦点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1
九、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21
十、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21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22
第六章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24
一、备查文件目录.............................................24
二、备查文件地点.............................................24
2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声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焦点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焦点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焦点科技提供,焦点科技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焦点科技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
性、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焦点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章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焦点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指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指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焦点科技股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指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指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股票期权指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控股子公激励对象指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授权日指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行权价格指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有效期指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指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股行权指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行权条件指件薪酬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自律监管指南》指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指考核管理办法》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6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章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焦点科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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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32.4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31723.5869万股的4.83%。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232.4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31723.5869万股的
3.8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0.42%;预留300.00万份,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31723.5869万股的0.9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9.58%。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
8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
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3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3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4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3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3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4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5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5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0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29.04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29.04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00%,为
每股29.0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00%,为每股28.61元。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
11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在将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其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板块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行使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29.04元/份。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12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股票第一个
期权及预留授予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若
第二个
预留部分在公司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行权期
2025年第三季度
报告披露前授第三个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予)行权期预留授予的股票第一个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期权(若预留部行权期
1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分在公司2025年
第二个
第三季度报告披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行权期露后授予)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100%80%5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全链路外贸服务综合平台、外贸 AI 应用业务、跨境电子
商务业务、线上线下融合的保险代理业务以及与各平台业务相关联的综合服务。
近期行业竞争愈发激烈,技术革新的浪潮也不断冲击着各个领域。跨境 B2B 平台所处的外贸市场竞争激烈,市场需求受经济形势、文化差异、技术创新等多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公司紧抓 AI 技术变革机遇,通过在跨境 B2B 领域的 AI 业务应用,不断促进行业发展,助力中国制造走向世界。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及盈利能力。
1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
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0%、6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
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16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
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
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行权条件、行权价格;有效
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
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行权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焦点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焦点科技聘请的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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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履行了本激励计
划现阶段应履行的程序,本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已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关联董事已经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过程中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行权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焦点科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
酬委员会、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焦点科技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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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19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在将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其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板块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29.04元/股。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关于本激励计划对焦点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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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八、关于焦点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焦点科技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九、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只有当焦点科技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焦点科技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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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3、焦点科技采用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及盈利能力。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与公司内部绩效考
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焦点科技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期间和次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设置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焦点科技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焦点科技公告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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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焦点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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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五)《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六)《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七)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八)《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十)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7号
联系电话:86-25-86991866
传真号码:86-25-58694317
联系人:迟梦洁
2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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