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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
注销部分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tiantailaw.com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5年4月29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7月8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0月24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28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数量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18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短线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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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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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本次调整及注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
性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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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本次注销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二)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5年 4月 30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及公司内部 OA办公系统公
示了《焦点科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将公司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2日。
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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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6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2026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黄良发、迟梦洁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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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注销部分期权事项
(一)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公告及董事会决议,本次注销系因部分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行权条件所致: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39名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
2、部分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17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B(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80%),5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C(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50%),
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D(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0%)。
上述注销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董事会决议,因上述原因需注销已获授但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88126份。
(三)本所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注销部分期权,系因激励对象离职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
行权条件所致,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及绩效考核结果与可行权比例挂钩的相关规定。
2、本次注销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
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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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
(一)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自首次授权日
(2025年7月8日)起12个月,至2026年7月7日已届满。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公告,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47782439.69元,较2024年增长率为25.19%,满足行权条件。
(三)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及说明,除离职及考核不达标的激励对象外,共有1105名激励对象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 或 C,满足个人层面行权条件。其中,考核为 A的可行权比例为 100%,考核为 B的可行权比例为 80%,考核为 C的可行权比例为50%。
(四)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及数量综上,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05人,第一个行权期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721779份,行权价格为21.34元/份。可行权数量与公司公告一致。
(五)本所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经届满。
2、公司已达成《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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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申请行权的1105名激励对象已通过个人绩效考核,满足个人层面行权条件。
4、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及调整方案的有关规定。
5、公司关于本次行权采用的自主行权模式及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及《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6、本次行权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参与本次行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及自查,参与本次行权的公司副董事长、高级副总裁黄良发先生于本次公告日前6个月内(2026年1月12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39万股。
根据《证券法》及《短线交易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不构成短线交易,但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公司已确认黄良发先生前述减持行为及本次行权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或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黄良发先生参与本次行权,不因其前述减持行为而构成法律障碍。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本次注销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就行权条件成就及本次注销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应后续手续等事项;
8tiantailaw.com2、公司本次注销部分期权(注销数量188126份,注销后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1577.7824万份),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
3、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数量(预计可行权4721779份)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4、公司本次行权事项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tiantailaw.com(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安涛李冠之
经办律师:
张宇晴
2026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