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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tiantailaw.com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5年4月29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7月8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0月24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28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数量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因焦点科技拟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短线交易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1tiantailaw.com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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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所律师仅对焦点科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合法
性、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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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二)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5年 4月 30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及公司内部 OA办公系统公
示了《焦点科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将公司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2日。
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4tiantailaw.com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及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关于预留授予条件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关于预留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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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预留授权日为2026年5月18日。该授权日为交易日,且不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610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95.4392万份,行权价格为21.34元/份,预留授予数量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获授的预占本次激占本次激励首次授予预留授予与留授予股励计划预计划预留授的股票期首次授予股姓名职务票期权数留授权日予全部权益权数量票期权数量量股本总额
数量的比例(万份)合计(万份)(万份)的比例
曹睿职工董事35.759.04%0.09%035.75
副董事长、
黄良发6.51.64%0.02%3945.5高级副总裁
董事、董事
迟梦洁6.51.64%0.02%32.539会秘书
顾军财务总监3.90.99%0.01%32.536.4
成俊杰高级副总裁3.90.99%0.01%2629.9
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共计338.889285.70%0.82%594.789933.6782
605人)
合计395.4392100.00%0.96%724.7891120.2282
注:(1)预留授予有效期限内将不再新增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或股票期权数量,剩余858份预留股票期权不再授予,并作废失效;
(2)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3)参与本次预留授予的公司副董事长兼高级副总裁黄良发先生于2026年1月12日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卖出39万股,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完成暨实施情况的公告》。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述减持行为系黄良发先生依据已公开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减持时点与本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相关筹划、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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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存在交集。公司确认,黄良发先生在上述减持过程中未接触或知悉本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内幕信息,其减持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关于预留授予的公告等与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相关的必要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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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tiantailaw.com(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安涛李冠之
经办律师:
王毅杰
2026年5月18日



